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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佐勤与重庆金粮仓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毛泽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5民初110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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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05民初11082号
  • 案件名称

    胡佐勤与重庆金粮仓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毛泽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胡佐勤;重庆金粮仓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毛泽勇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5民初11082号 原告:胡佐勤,女,1946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德章,男,系胡佐勤配偶。被告:毛泽勇,男,1977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原告胡佐勤与被告重庆金粮仓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毛泽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后,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并定于2021年9月8日9点20分开庭,但原告胡佐勤在接收本院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胡佐勤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5元、公告费260元,合计505元,由原告胡佐勤承担。   审  判  长    黄  涛人民陪审员    刘小兰人民陪审员    秦联美   二○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罗  心 - 1 -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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