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佐勤与重庆金粮仓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毛泽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5民初110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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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05民初11082号案件名称
胡佐勤与重庆金粮仓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毛泽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胡佐勤;重庆金粮仓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毛泽勇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5民初11082号 原告:胡佐勤,女,1946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德章,男,系胡佐勤配偶。被告:毛泽勇,男,1977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原告胡佐勤与被告重庆金粮仓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毛泽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后,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并定于2021年9月8日9点20分开庭,但原告胡佐勤在接收本院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胡佐勤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5元、公告费260元,合计505元,由原告胡佐勤承担。 审 判 长 黄 涛人民陪审员 刘小兰人民陪审员 秦联美 二○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罗 心 - 1 -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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