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长目科技有限公司与王佳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6民初12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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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6民初12111号案件名称
重庆市江津区长目科技有限公司与王佳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重庆市江津区长目科技有限公司;王佳虎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6民初12111号 原告:重庆市江津区长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燕窝穴街234号4幢负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MA610T1717。 法定代表人:牛磊,执行董事兼经理。被告:王佳虎,男,汉族,1989年11月9日出生,户籍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原告重庆市江津区长目科技有限公司与王佳虎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原告重庆市江津区长目科技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送达的受理案件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后七日内,未向本院指定账户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通知其预交后仍未预交。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通知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后,原告重庆市江津区长目科技有限公司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石 磊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法 官助 理 曹青青 书 记 员 卞 正 1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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