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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悦与谢峰、李静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1执576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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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21执576号之三
  • 案件名称

    张悦与谢峰、李静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长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张悦;谢峰;李静;谢兴隆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1执57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张悦。被执行人:谢峰。被执行人:李静。被执行人:谢兴隆。本院在执行张悦与谢兴隆、谢峰、李静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悦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2019)陕0621民初460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7月14日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谢兴隆、谢峰、李静偿还借款本金151680元及利息,同时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6300元及执行申请费。1、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执行,同日向被执行人谢兴隆、谢峰、李静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谢兴隆、谢峰、李静在执行通知书限定的期限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于2021年7月14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谢兴隆、谢峰、李静名下财产进行了查询。3、我院于2021年7月15日冻结了被执行人谢兴隆、谢峰、李静在“总对总”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中反馈的银行存款。4、因被执行人谢兴隆、谢峰、李静未按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1年7月20日,对被执行人谢兴隆、谢峰、李静采取限制消费措施。5、2021年9月3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一)、本案全部案件款从被执行人谢兴隆从2021年9月份开始每个季度偿还5000元,至本案案件款全部偿清为止。(二)、同意解除被执行人谢兴隆、谢峰、李静的银行账户。(三)、被执行人谢兴隆承担案件受理费6300元及执行申请费。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长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2021)陕0621执57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房国平审判员  张亚媚审判员  李 某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 明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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