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海军、徐阳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2021)辽14民辖终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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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4民辖终50号案件名称
王海军、徐阳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葫芦岛市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王海军;徐阳;徐景生;罗铁英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4民辖终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海军,男,1975年5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阳,男,1992年6月15日出生,蒙古族,现住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景生,男,1968年6月21日出生,蒙古族,现住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原审被告:罗铁英,男,1952年9月11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葫芦岛市绥中县。上诉人王海军与被上诉人徐阳、徐景生,原审被告罗铁英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绥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辽1421民初1884号民事裁定,上诉至本院。上诉人上诉理由如下:1、上诉人住所地在葫芦岛市连山区,应将该案移送连山区人民法院。2、被上诉人与被告涉嫌共谋虚假诉讼,同时,被告利用退休前在绥中县政府部门的地位和影响力与被上诉人在绥中县法院提起诉讼,此案应由葫芦岛市连山区法院审理即“被告所在地”审理。综上,绥中县人民法院驳回上诉人的异议不当。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此案移送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一审原告徐阳、徐景生的诉讼请求、理由,本案应为承揽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在绥中县,况且另一被告罗铁英的居住地也是在绥中县,故原告选择向绥中县法院提起诉讼,依法有据。上诉人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高恩思审判员 董百慧审判员 周 艾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徐 宏本裁定书援引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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