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江洲林实业有限公司、杨国林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0109民初126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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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109民初12673号案件名称
杭州江洲林实业有限公司、杨国林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杭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杭州江洲林实业有限公司;杨国林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0109民初12673号 原告:杭州江洲林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6998055300,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解放村5组。 法定代表人:江继龙,身份证号码X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永生、鲍琼英,浙江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国林,男,1971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 原告杭州江洲林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国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原告杭州江洲林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杭州江洲林实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杨国林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江洲林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32元,减半收取416元,由杭州江洲林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李良勇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肖佳敏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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