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1、刘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2021)冀0928民初10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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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928民初1054号案件名称
刘某1、刘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审理法院
吴桥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吴桥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刘某1;刘某案件缘由
离婚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吴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21)冀0928民初1054号原告:刘某1,男,197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吴桥县。被告:刘某2,女,198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吴桥县。案由:离婚纠纷经查:××××年××月××日原告与被告在吴桥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女孩刘某3,于××××年××月××日生育男孩刘某4。因双方是经人介绍,婚前了解不深,没有感情基础,现双方感情彻底破裂,再无和好可能,故诉至法院请求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起诉离婚,被告同意离婚,本院准予离婚;二、婚生女孩刘某3归被告抚养,婚生男孩刘某4归原告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其他概无纠葛。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节连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田珊珊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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