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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1、刘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2021)冀0928民初10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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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928民初1054号
  • 案件名称

    刘某1、刘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 审理法院

    吴桥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吴桥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刘某1;刘某
  • 案件缘由

    离婚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吴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21)冀0928民初1054号原告:刘某1,男,197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吴桥县。被告:刘某2,女,198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吴桥县。案由:离婚纠纷经查:××××年××月××日原告与被告在吴桥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女孩刘某3,于××××年××月××日生育男孩刘某4。因双方是经人介绍,婚前了解不深,没有感情基础,现双方感情彻底破裂,再无和好可能,故诉至法院请求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起诉离婚,被告同意离婚,本院准予离婚;二、婚生女孩刘某3归被告抚养,婚生男孩刘某4归原告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其他概无纠葛。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节连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田珊珊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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