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陈富、乔黎明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711执72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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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711执721号之一案件名称
杨陈富、乔黎明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乡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杨陈富;乔黎明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七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711执72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陈富,男,汉族,1970年9月28日生,住河南省辉县。被执行人:乔黎明,男,汉族,1977年1月1日生,住新乡市牧野区。本院在执行杨陈富与乔黎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2020)豫0711民初24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正在履行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0711执72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苏守哲审 判 员 赵艳春审 判 员 郝章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裴颖怡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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