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阳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602执4279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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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602执4279号之二案件名称
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阳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岳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阳萍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602执427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200号14楼1409-14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5574007652。法定代表人田红艳,总经理。被执行人:阳萍,女,1983年5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湖南省华容县。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阳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0602民初81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长期履行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0602执427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健审判员 周石保审判员 吴 鹏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张 娟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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