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杨福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02执660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202执6601号案件名称
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杨福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杨福和;卢云芳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02执6601号申请执行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200号14楼1409-1410室。法定代表人田红艳,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杨福和,男,1966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甘井子区。被执行人卢云芳,女,196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福和、卢云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辽0202民初408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21年8月10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辽0202执660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审判员 姜林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钟志国、贺利明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82执3048号 下一篇 武进区潞城大卫地板专卖店与范高存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苏0492执558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