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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杨福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02执66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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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02执6601号
  • 案件名称

    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杨福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杨福和;卢云芳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02执6601号申请执行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200号14楼1409-1410室。法定代表人田红艳,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杨福和,男,1966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甘井子区。被执行人卢云芳,女,196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福和、卢云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辽0202民初408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21年8月10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辽0202执660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审判员  姜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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