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林业、朱贵刚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222执恢3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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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222执恢359号案件名称
马林业、朱贵刚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太和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马林业;朱贵刚;王侠;张文;朱磊磊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222执恢359号申请执行人:马林业,男性,1967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执行人:朱贵刚,男性,1968年07月0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执行人:王侠,女性,1968年03月0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执行人:张文,女性,1993年06月0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执行人:朱磊磊,男性,1992年01月0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林业与被执行人朱贵刚、王侠、张文、朱磊磊民间借贷一案,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皖1222执2095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马林业书面提出撤销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皖1222执恢35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刘 杰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杨 迪书 记 员 韩雨霖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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