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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妃甸区唐海镇老刘水产品经销处、张倩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209民初30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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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209民初3079号
  • 案件名称

    曹妃甸区唐海镇老刘水产品经销处、张倩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唐山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曹妃甸区唐海镇老刘水产品经销处;张倩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209民初3079号原告:曹妃甸区唐海镇老刘水产品经销处,住所地唐山市曹妃甸区唐海镇迎宾路。经营者:韩香玲。被告:张倩,女,198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唐山市曹妃甸区。曹妃甸区唐海镇老刘水产品经销处与张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原告曹妃甸区唐海镇老刘水产品经销处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妃甸区唐海镇老刘水产品经销处撤诉。案件受理费244元,减半收取计122元,由原告曹妃甸区唐海镇老刘水产品经销处负担。审 判 员 张瑞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孟保弟书 记 员 刘晓侠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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