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妃甸区唐海镇老刘水产品经销处、张倩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209民初307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冀0209民初3079号案件名称
曹妃甸区唐海镇老刘水产品经销处、张倩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唐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曹妃甸区唐海镇老刘水产品经销处;张倩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209民初3079号原告:曹妃甸区唐海镇老刘水产品经销处,住所地唐山市曹妃甸区唐海镇迎宾路。经营者:韩香玲。被告:张倩,女,198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唐山市曹妃甸区。曹妃甸区唐海镇老刘水产品经销处与张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原告曹妃甸区唐海镇老刘水产品经销处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妃甸区唐海镇老刘水产品经销处撤诉。案件受理费244元,减半收取计122元,由原告曹妃甸区唐海镇老刘水产品经销处负担。审 判 员 张瑞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孟保弟书 记 员 刘晓侠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郑德勇与黄近劳务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2021)川0626执恢44号之一 下一篇 阿克苏继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余文华等杜国龙、冯长国、娄继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新29民终12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