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众广通(重庆)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军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242民初172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渝0242民初1723号案件名称
启众广通(重庆)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军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启众广通(重庆)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陈军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42民初1723号 原告:启众广通(重庆)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街道办事处高阳路1567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MA6113P600。法定代表人:韩露,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忠,重庆美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钱衍为,重庆美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陈军,男,1971年2月6日生,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原告启众广通(重庆)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后,原告启众广通(重庆)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启众广通(重庆)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启众广通(重庆)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71元,因撤诉减半收取835元,由原告启众广通(重庆)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实交1537元,退回原告702元。 审 判 长 白明德人民陪审员 吴小兵人民陪审员 冉兴建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 罗 琴书 记 员 倪 勤 - 1 -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