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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众广通(重庆)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军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242民初17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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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242民初1723号
  • 案件名称

    启众广通(重庆)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军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启众广通(重庆)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陈军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42民初1723号 原告:启众广通(重庆)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街道办事处高阳路1567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MA6113P600。法定代表人:韩露,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忠,重庆美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钱衍为,重庆美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陈军,男,1971年2月6日生,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原告启众广通(重庆)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后,原告启众广通(重庆)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启众广通(重庆)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启众广通(重庆)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71元,因撤诉减半收取835元,由原告启众广通(重庆)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实交1537元,退回原告702元。  审 判 长 白明德人民陪审员  吴小兵人民陪审员  冉兴建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 罗  琴书 记 员 倪  勤 - 1 -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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