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天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联运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111执恢2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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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111执恢299号案件名称
安徽天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联运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合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安徽天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联运房地产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111执恢299号申请人:安徽天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合肥市政务区绿地蓝海国际大厦A-41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TT497X。被执行人:安徽联运房地产有限公司,住合肥市包河区花园大道与宁夏路交口西南角豫商大厦16楼1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78716164T。本院在执行安徽天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联运房地产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原执行案号:(2017)皖0111执620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其一直未履行。执行过程中,该案已向合肥市中级人法院提交了参与分配函。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信息或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6)皖0111民初881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锟审判员 夏凯审判员 甘超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胡正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111执恢299号申请人:安徽天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合肥市政务区绿地蓝海国际大厦A-41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TT497X。被执行人:安徽联运房地产有限公司,住合肥市包河区花园大道与宁夏路交口西南角豫商大厦16楼1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78716164T。本院在执行安徽天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联运房地产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原执行案号:(2017)皖0111执620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其一直未履行。执行过程中,该案已向合肥市中级人法院提交了参与分配函。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信息或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6)皖0111民初881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锟审判员 夏凯审判员 甘超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胡正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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