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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春红、张乃君等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81执23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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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81执2381号
  • 案件名称

    张春红、张乃君等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瓦房店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张春红;张乃君;张春芳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81执2381号申请执行人:张春红,女,197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张乃君,男,196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张春芳,女,196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瓦房店市。申请执行人张春红与张乃君、张春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作出(2021)辽0281民初47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乃君、张春芳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原告张春红借款2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3年5月2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二、被告张乃君、张春芳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原告张春红借款5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3年10月1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三、被告张乃君、张春芳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原告张春红借款1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4年12月1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张乃君、张春芳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张春红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限定的期限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本院于2021年9月6日冻结被执行人张春芳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0×××79的账户,系轮候冻结,冻结期限12个月,自2021年9月6日起至2022年9月5日止。申请人申请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安永伟审判员  李 蓓审判员  陈 洋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陈 昕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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