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桂云、李兴才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821民初30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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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821民初3003号案件名称
张桂云、李兴才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承德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张桂云;李兴才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821民初3003号原告:张桂云,女,1969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被告:李兴才,男,具体身份信息不详,住承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桂云与被告李兴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原告张桂云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桂云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桂云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张桂云承担。审判员 彭良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杨微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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