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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桂云、李兴才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821民初30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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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821民初3003号
  • 案件名称

    张桂云、李兴才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承德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张桂云;李兴才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821民初3003号原告:张桂云,女,1969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被告:李兴才,男,具体身份信息不详,住承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桂云与被告李兴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原告张桂云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桂云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桂云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张桂云承担。审判员  彭良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杨微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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