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生态环境局、于德新行政非诉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02执50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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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02执5082号案件名称
大连市生态环境局、于德新行政非诉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大连市生态环境局;于德新案件缘由
行政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02执5082号申请执行人大连市生态环境局,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华乐街1号。负责人:陆荐援,该局局长。被执行人于德新,男,1974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辽宁省瓦房店市。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执行大连市生态环境局与于德新行政非诉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等其他财产性权益采取了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等措施,并对被执行人进行了实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许冠钦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闫 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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