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张某某、陆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926民初1927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926民初1927号
  • 案件名称

    张某某、陆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肃宁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肃宁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张某某;陆某某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926民初1927号原告:张某某,女,1971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肃宁县。被告:陆某某,男,1968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肃宁县。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陆某某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张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某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颜天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侯应心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