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陆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926民初19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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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926民初1927号案件名称
张某某、陆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肃宁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肃宁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张某某;陆某某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926民初1927号原告:张某某,女,1971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肃宁县。被告:陆某某,男,1968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肃宁县。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陆某某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张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某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颜天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侯应心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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