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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军、潘尚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再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622民再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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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622民再15号
  • 案件名称

    刘军、潘尚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再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蒙城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刘军;潘尚;陈明阳;丁潘飞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622民再15号抗诉机关:亳州市人民检察院。原审原告:刘军,女,197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现羁押于合肥市女子监狱)。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系刘军丈夫,男,1971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原审被告:潘尚,男,1984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原审被告:陈明阳,男,1988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原审被告:丁潘飞,男,198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原审原告刘军因与原审被告潘尚、陈明阳、丁潘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安徽省亳州市人民检察院发现本院(2017)皖1622民初2483号民事判决书有错误,于2019年12月26日作出亳检民(行)监[2019]34160000184民事抗诉书,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3日作出(2020)皖16民抗60号民事裁定书,指令本院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审原告刘军以其与原审被告自行和解为由,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原审起诉。本院认为,原审原告刘军撤回原审起诉的请求,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的,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审原告刘军撤回原审起诉;二、撤销本院(2017)皖1622民初2483号民事判决。原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审原告刘军负担。审 判 长  井飞雪审 判 员  刘孟凯人民陪审员  桂 丽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 助理  郭 璇书 记 员  陆 谦附参考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再审案件时,一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裁定准许的,应当同时裁定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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