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军、潘尚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再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622民再1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皖1622民再15号案件名称
刘军、潘尚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再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蒙城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刘军;潘尚;陈明阳;丁潘飞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622民再15号抗诉机关:亳州市人民检察院。原审原告:刘军,女,197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现羁押于合肥市女子监狱)。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系刘军丈夫,男,1971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原审被告:潘尚,男,1984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原审被告:陈明阳,男,1988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原审被告:丁潘飞,男,198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原审原告刘军因与原审被告潘尚、陈明阳、丁潘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安徽省亳州市人民检察院发现本院(2017)皖1622民初2483号民事判决书有错误,于2019年12月26日作出亳检民(行)监[2019]34160000184民事抗诉书,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3日作出(2020)皖16民抗60号民事裁定书,指令本院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审原告刘军以其与原审被告自行和解为由,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原审起诉。本院认为,原审原告刘军撤回原审起诉的请求,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的,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审原告刘军撤回原审起诉;二、撤销本院(2017)皖1622民初2483号民事判决。原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审原告刘军负担。审 判 长 井飞雪审 判 员 刘孟凯人民陪审员 桂 丽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 助理 郭 璇书 记 员 陆 谦附参考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再审案件时,一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裁定准许的,应当同时裁定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吉林市广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朱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204民初5097号 下一篇 张某某、陆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926民初192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