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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天云、常城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81执14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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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81执1443号
  • 案件名称

    刘天云、常城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瓦房店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刘天云;常城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81执1443号申请执行人:刘天云,男,197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常城,男,196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瓦房店市。本院在执行刘天云与常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瓦房店市人民法院(2020)辽0281民初4688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为:被告常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刘天云借款100000.00元及利息等。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传统查询对被执行人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经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且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静审判员 由金玲审判员 吴 旭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吉伟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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