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军与李国江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京02民终114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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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2民终11441号案件名称
肖军与李国江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肖军;李国江;曹豹;阮萍晶;浙江文华控股有限公司;北京市房山区房山街道顾册农工商公司案件缘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2民终1144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肖军,男,1972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房山区房山街道顾册农工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房山街道顾册村。法定代表人:胡宝利,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旭,北京市博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杰,北京市博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文华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环城北路305号302室。法定代表人:周智杰,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国华,北京中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博,北京中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阮萍晶,女,198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爽,北京市房山区长沟镇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曹豹,男,1987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爽,北京市房山区长沟镇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国江,男,1958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上诉人肖军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市房山区房山街道顾册农工商公司、浙江文华控股有限公司、阮萍晶、曹豹、李国江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1民初148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肖军向我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肖军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肖军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上诉人肖军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汉一审 判 员 李 琴审 判 员 卫 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祁哲洋书 记 员 燕晓鸥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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