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南票区黄土坎二胜农机配件商店、葫芦岛市南票区九龙街道木匠沟村村民委员会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404民初8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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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404民初861号案件名称
葫芦岛市南票区黄土坎二胜农机配件商店、葫芦岛市南票区九龙街道木匠沟村村民委员会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葫芦岛市南票区黄土坎二胜农机配件商店;葫芦岛市南票区九龙街道木匠沟村村民委员会;尚海民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404民初861号原告:葫芦岛市南票区黄土坎二胜农机配件商店,住所地:葫芦岛市南票区黄土坎乡黄土坎村205号。经营者:王志国,男,汉族,1980年4月21日出生,住葫芦岛市南票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国田,系葫芦岛市南票区高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葫芦岛市南票区九龙街道木匠沟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葫芦岛市南票区九龙街道木匠沟村。法定代表人:吴桂柱,村委会主任。第三人:尚海民,男,55岁,原系木匠沟村村委会主任,住葫芦岛市南票区。原告葫芦岛市南票区黄土坎二胜农机配件商店与被告葫芦岛市南票区九龙街道木匠沟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尚海民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原告葫芦岛市南票区黄土坎二胜农机配件商店于2021年9月14日以与被告协商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葫芦岛市南票区黄土坎二胜农机配件商店申请撤诉是其对自身权利的正当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葫芦岛市南票区黄土坎二胜农机配件商店撤诉。案件受理费2,460.00元,减半收取1,230.00元,由原告葫芦岛市南票区黄土坎二胜农机配件商店承担。审 判 长 代 威人民陪审员 张 丽人民陪审员 宋明月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许常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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