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良珍、赵斌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781执保3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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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781执保304号案件名称
王良珍、赵斌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津市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王良珍;赵斌案件缘由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781执保304号申请人:王良珍,女,1964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津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林军,津市市名正法律服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赵斌,男,199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津市。申请人王良珍与被申请人赵斌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王良珍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赵斌银行存款4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同等价值其他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良珍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赵斌的银行存款4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同等价值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420元,由王良珍先行负担(垫付)。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于海燕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庞 芳书 记 员 贺 博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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