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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淼、付传宝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122执15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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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122执1564号
  • 案件名称

    郑淼、付传宝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来安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郑淼;付传宝
  • 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122执1564号申请人:郑淼,女,1990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来安县,。被执行人:付传宝,男,1991年8月10日生,汉族,住来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郑淼和与被执行人付传宝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付传宝与申请人郑淼和达成和解并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皖1122执156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立武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邓玉楼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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