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淼、付传宝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122执15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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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122执1564号案件名称
郑淼、付传宝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来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郑淼;付传宝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122执1564号申请人:郑淼,女,1990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来安县,。被执行人:付传宝,男,1991年8月10日生,汉族,住来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郑淼和与被执行人付传宝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付传宝与申请人郑淼和达成和解并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皖1122执156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立武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邓玉楼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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