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琴与高玉堂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26民初22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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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26民初2212号案件名称
苗琴与高玉堂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绥德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苗琴;高玉堂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826民初2212号原告:苗琴,女,1963年6月6日生,汉族,陕西省绥德县人。被告:高玉堂,男,1958年10月12日生,汉族,陕西省绥德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苗琴与被告高玉堂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苗琴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苗琴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苗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苗琴负担。审判员 张绥政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许 烨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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