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中菊与邓柏松,万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55民初43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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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55民初4343号案件名称
苏中菊与邓柏松,万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苏中菊;邓柏松;万芳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55民初4343号 原告:苏中菊,女,汉族,1984年9月21日出生,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被告:邓柏松,男,汉族,1986年1月1日出生,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被告:万芳,女,汉族,1982年10月9日出生,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宝存,重庆渝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苏中菊与被告邓柏松、万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苏中菊于2021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合法自愿,系当事人真实意思,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中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90.00元,减半收取3695.00元,由原告苏中菊负担。 审 判 员 郭 海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冯显莉 - 1 -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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