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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中菊与邓柏松,万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55民初43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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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55民初4343号
  • 案件名称

    苏中菊与邓柏松,万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苏中菊;邓柏松;万芳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55民初4343号 原告:苏中菊,女,汉族,1984年9月21日出生,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被告:邓柏松,男,汉族,1986年1月1日出生,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被告:万芳,女,汉族,1982年10月9日出生,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宝存,重庆渝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苏中菊与被告邓柏松、万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苏中菊于2021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合法自愿,系当事人真实意思,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中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90.00元,减半收取3695.00元,由原告苏中菊负担。   审  判  员  郭  海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冯显莉  - 1 -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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