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碧珍与深圳翀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周翀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7101民初11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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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7101民初1143号案件名称
汪碧珍与深圳翀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周翀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汪碧珍;深圳翀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周翀案件缘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7101民初1143号原告:汪碧珍,女,195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军,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翀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法定代表人:周翀。被告:周翀,男,1988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原告汪碧珍与被告深圳翀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周翀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现原告汪碧珍以与被告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汪碧珍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予以免收。审 判 员 徐晔斐法官助理 钱彦兵书 记 员 余 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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