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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华厦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天津市宏盛海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津02民终22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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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2民终2202号
  • 案件名称

    天津华厦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天津市宏盛海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津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天津华厦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天津市宏盛海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华厦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津02民终22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华厦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鞍山道129号建津里27门101号。主要负责人:韩洁,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雅楠,女,天津华厦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法务专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宏盛海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名都公寓28-2-601。法定代表人:冯海周,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昊,天津日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月琴,天津日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天津华厦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泰丰工贸大厦B座。法定代表人:吴鹏,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雅楠,女,该公司法务专员。上诉人天津华厦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市宏盛海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天津华厦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20)津0103民初11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天津华厦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依法改判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维修保养费用204137.5元,维持该项判决其他内容;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本案被上诉人为上诉人提供服务共涉及八个小区,除川水园小区双方均认可服务至2019年4月10日外,其余七个小区均是2019年11月6日解除合同,上诉人因被上诉人维保服务存在重大瑕疵,于2019年11月6日解除合同,且该解除通知已送达被上诉人,但原审仍将被上诉人服务期限错误认定截止至2019年12月31日,进而错误判决上诉人多支付被上诉人52925元,综上,望二审依法纠正错误判决。天津市宏盛海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辩称,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天津华厦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述称,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天津市宏盛海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天津华厦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天津华厦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原告与被告一就畅水园小区项目、房地产大厦甲区及乙区1-3层项目、国际公寓小区项目、金融广场项目、涟水园小区项目、泉水园小区项目、万华里小区项目签订的《智能化系统维修保养合同》;2.判令天津华厦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天津华厦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截止至2019年12月31日拖欠的各项维修保养费用共计439415.8元(其中畅水园维保费63765元、更换配件16546元、工程合同结算单费用42787.3元,合计123098.3元;房地产大厦维保费7492.5元、更换配件765元,合计8257.5元;国际公寓维保费16650元、更换配件2484元,合计19134元;金融广场维保费7200元、工程合同结算单费用399.8元,合计7599.8元;涟水园维保费34560元、更换配件16105元、工程合同结算单费用3583.7元,合计54248.7元;泉水园维保费30960元、更换配件4451元、工程合同结算单费用3505.4元,合计38916.4元;万华里维保费77535元、更换配件14303元、工程合同结算单费用49389.3元,合计141227.3元;川水园维保费18900元、更换配件5148元、工程合同结算单费用22885.8元,合计46933.8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439415.8元为基数,自付款期限届满次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019年8月20日前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暂计至2020年1月9日为7484.68元);3.本案诉讼费由天津华厦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天津华厦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天津市宏盛海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为天津华厦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的8个小区提供智能化系统服务。天津市宏盛海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主张其提供服务的7个小区即畅水园项目、房地产大厦甲区及乙区1-3层项目、国际公寓项目、金融广场项目、涟水园项目、泉水园项目、万华里项目,均是在2019年12月31日撤场。川水园项目,天津市宏盛海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服务截止至2019年4月10日。天津市宏盛海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为天津华厦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提供服务的8个小区情况如下:一、畅水园2018年8月31日,天津市宏盛海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华厦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签订《智能化系统维修保养合同》,合同约定,天津华厦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将畅水园智能化系统交予天津市宏盛海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全面负责维修保养,委托服务期限为三年,自2018年9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维修保养费用每月每平方米0.05元,合同总金额255060元,天津华厦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每月30日支付一次维保费用。合同签订后,天津市宏盛海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日入场服务;庭审中,天津华厦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华厦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认可天津市宏盛海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对未支付维保费用的计算金额为63765元,同意支付更换配件费16006元、工程结算费2938.3元。二、川水园2016年8月31日,天津市宏盛海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华厦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签订《智能化系统维修保养合同》,合同约定,天津华厦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将川水园智能化系统交予天津市宏盛海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全面负责维修保养,委托服务期限为三年,自2016年9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维修保养费用每月每平方米0.05元,合同总金额291600元,天津华厦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每月30日支付一次维保费用。合同签订后,天津市宏盛海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日入场服务至2019年4月10日,双方提前终止协议;庭审中,天津华厦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天津华厦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同意支付2019年2月至4月的维保费用18900元、更换配件费5148元、工程结算费22885.8元。三、房地产大厦甲区及乙区1-3层2018年8月31日,天津市宏盛海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华厦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签订《智能化系统维修保养合同》,合同约定,天津华厦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将房地产大厦甲区及乙区1-3层智能化系统交予天津市宏盛海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全面负责维修保养,委托服务期限为三年,自2018年9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维修保养费用每月每平方米0.05元,合同总金额29970元,天津华厦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每月30日支付一次维保费用。合同签订后,天津市宏盛海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日入场服务;庭审中,天津华厦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天津华厦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认可天津市宏盛海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对未支付维保费用的计算金额为7492.5元,同意支付更换配件费765元。四、国际公寓2018年8月31日,天津市宏盛海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华厦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签订《智能化系统维修保养合同》,合同约定,天津华厦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将国际公寓小区智能化系统交予天津市宏盛海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全面负责维修保养,委托服务期限为三年,自2018年9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维修保养费用每月每平方米0.05元,合同总金额66600元,天津华厦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每月30日支付一次维保费用。合同签订后,天津市宏盛海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日入场服务;庭审中,天津华厦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天津华厦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认可天津市宏盛海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对未支付维保费用的计算金额为16650元,同意支付更换配件费2484元。五、金融广场大厦2018年8月31日,天津市宏盛海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华厦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签订《智能化系统维修保养合同》,合同约定,天津华厦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将金融广场大厦智能化系统交予天津市宏盛海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全面负责维修保养,委托服务期限为三年,自2018年9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维修保养费用每月每平方米0.05元,合同总金额28800元,天津华厦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每月30日支付一次维保费用。合同签订后,天津市宏盛海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日入场服务;庭审中,天津华厦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天津华厦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认可天津市宏盛海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对未支付维保费用的计算金额为7200元,同意支付工程结算费399.8元。六、涟水园2018年8月31日,天津市宏盛海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华厦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签订《智能化系统维修保养合同》,合同约定,天津华厦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将涟水园(含商业街)小区智能化系统交予天津市宏盛海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全面负责维修保养,委托服务期限为三年,自2018年9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维修保养费用每月每平方米0.05元,合同总金额138240元,天津华厦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每月30日支付一次维保费用。合同签订后,天津市宏盛海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日入场服务。庭审中,天津华厦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天津华厦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认可天津市宏盛海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对未支付维保费用的计算金额为34560元,更换费同意给付11342元,工程结算同意给付3583.7元。七、泉水园2018年8月31日,天津市宏盛海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华厦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签订《智能化系统维修保养合同》,合同约定,天津华厦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将泉水园小区智能化系统交予天津市宏盛海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全面负责维修保养,委托服务期限为三年,自2018年9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维修保养费用每月每平方米0.05元,合同总金额123840元,天津华厦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每月30日支付一次维保费用。合同签订后,天津市宏盛海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日入场服务。庭审中,天津华厦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天津华厦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认可天津市宏盛海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对未支付维保费用的计算金额为30960元,同意支付更换配件费3021元、工程结算费3505.4元。八、万华里2018年8月31日,天津市宏盛海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华厦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签订《智能化系统维修保养合同》,合同约定,天津华厦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将万华里小区智能化系统交予天津市宏盛海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全面负责维修保养,委托服务期限为三年,自2018年9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维修保养费用每月每平方米0.05元,合同总金额310140元,天津华厦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每月30日支付一次维保费用。合同签订后,天津市宏盛海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日入场服务。庭审中,天津华厦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天津华厦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认可天津市宏盛海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对未支付维保费用的计算金额为77535元,同意支付更换配件费9737元、工程结算费49389.3元。天津华厦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天津华厦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认为天津市宏盛海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服务存在瑕疵,2019年11月6日邮寄律师函时双方就解除合同了,因此其撤场时间应为2019年11月6日,维保费用应从其入场时计算至2019年11月6日,且服务期间不同意按照天津市宏盛海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对未支付维保费用的计算金额全额给付,更换配件费及工程结算款也有部分不同意给付。一审法院认为,天津市宏盛海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华厦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签订的8份《智能化系统维修保养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关于天津市宏盛海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天津华厦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表示其已寄交解除合同通知书,自通知书送达之日双方合同已解除,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采信的证据,天津市宏盛海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现已撤场,天津华厦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亦要求解除合同,天津市宏盛海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已无继续履行合同的事实基础,因此对于天津市宏盛海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关于天津市宏盛海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要求天津华厦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天津华厦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支付的各项维修保养费用的诉讼请求,法院评判意见如下:一、关于案涉8个小区的维修保养费用,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采信的证据,除川水园服务至2019年4月10日外,其他小区服务均至2019年12月31日,因此对于天津市宏盛海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主张的维修保养费用,均予支持,天津华厦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天津华厦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虽主张天津市宏盛海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维保工作存在瑕疵,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反驳意见,法院对天津华厦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天津华厦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反驳意见不予支持。二、关于案涉小区的更换配件费及工程结算费用,天津华厦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天津华厦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对天津市宏盛海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主张的房地产大厦服务合同、国际公寓服务合同、川水园服务合同发生的更换配件费及金融大厦、涟水园、泉水园、万华里、川水园工程结算费用均无异议,法院予以支持;天津华厦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天津华厦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同意支付畅水园的更换配件费用16006元,法院予以照准,天津市宏盛海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主张的畅水园的更换配件费用540元因无证据佐证,不予支持,天津市宏盛海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主张的畅水园的工程结算费用42787.3元,其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2938.30元,法院仅对该部分费用予以支持;天津市宏盛海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主张涟水园的更换配件费16105元,其提交的证据证明该项主张,天津华厦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天津华厦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虽对部分费用持有异议,但未提交证据佐证,法院对天津市宏盛海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该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天津市宏盛海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主张泉水园的更换配件费4451元,其提交的证据证明该项主张,天津华厦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天津华厦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虽对部分费用持有异议,但未提交证据佐证,法院对天津市宏盛海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该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天津市宏盛海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主张万华里的更换配件费14303元,其提交的证据证明该项主张,天津华厦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天津华厦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虽对部分费用持有异议,但未提交证据佐证,法院对天津市宏盛海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该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合上述评判意见,天津华厦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应给付天津市宏盛海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案涉8个小区维修保养费用257062.50元、更换配件费59262元、工程结算费用82702.3元,天津华厦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系天津华厦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的总公司,应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天津华厦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应与天津华厦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共同承担给付责任。关于天津市宏盛海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主张的利息问题,其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其向天津华厦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申报结算,但不能证明双方就结算结果达成一致,法院对天津市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天津华厦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被告天津华厦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天津市宏盛海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维修保养费用257062.50元、更换配件费59262元、工程结算费用82702.3元;二、驳回原告天津市宏盛海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3元,由原告天津市宏盛海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881元,由被告天津华厦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天津华厦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负担7122元。”二审期间,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本院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除川水园小区《智能化系统维修保养合同》外,其余七个小区的《智能化系统维修保养合同》的解除时间,及上诉人应支付维修保养费用的具体数额。上诉人主张因被上诉人维修服务存在重大瑕疵,依据双方签订的《智能化系统维修保养合同》,上诉人已向被上诉人送达解除合同通知,案涉合同(不包含川水园小区)应于2019年11月6日解除,进而应在上诉人应当支付的维修保养费用中扣减52925元。对此,上诉人未提供证据充分证明存在影响合同继续履行的政策调整及被上诉人在限期内未修复等合同约定解除的情形,且上诉人虽主张于2019年11月6日解除合同,但仍于2019年12月为被上诉人签署《智能化维保单位月度考评表》,结合被上诉人所述自2020年1月1日未能入场等情况,双方争议的《智能化系统维修保养合同》解除时间应为2019年12月31日。一审法院据此认定上诉人应当支付维修保养费用数额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综上所述,天津华厦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结果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123元,由上诉人天津华厦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吴文琦审判员  付平平审判员  李 亚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宫慧雪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津02民终22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华厦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鞍山道129号建津里27门101号。主要负责人:韩洁,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雅楠,女,天津华厦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法务专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宏盛海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名都公寓28-2-601。法定代表人:冯海周,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昊,天津日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月琴,天津日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天津华厦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泰丰工贸大厦B座。法定代表人:吴鹏,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雅楠,女,该公司法务专员。上诉人天津华厦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市宏盛海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天津华厦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20)津0103民初11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天津华厦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依法改判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维修保养费用204137.5元,维持该项判决其他内容;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本案被上诉人为上诉人提供服务共涉及八个小区,除川水园小区双方均认可服务至2019年4月10日外,其余七个小区均是2019年11月6日解除合同,上诉人因被上诉人维保服务存在重大瑕疵,于2019年11月6日解除合同,且该解除通知已送达被上诉人,但原审仍将被上诉人服务期限错误认定截止至2019年12月31日,进而错误判决上诉人多支付被上诉人52925元,综上,望二审依法纠正错误判决。天津市宏盛海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辩称,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天津华厦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述称,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天津市宏盛海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天津华厦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天津华厦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原告与被告一就畅水园小区项目、房地产大厦甲区及乙区1-3层项目、国际公寓小区项目、金融广场项目、涟水园小区项目、泉水园小区项目、万华里小区项目签订的《智能化系统维修保养合同》;2.判令天津华厦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天津华厦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截止至2019年12月31日拖欠的各项维修保养费用共计439415.8元(其中畅水园维保费63765元、更换配件16546元、工程合同结算单费用42787.3元,合计123098.3元;房地产大厦维保费7492.5元、更换配件765元,合计8257.5元;国际公寓维保费16650元、更换配件2484元,合计19134元;金融广场维保费7200元、工程合同结算单费用399.8元,合计7599.8元;涟水园维保费34560元、更换配件16105元、工程合同结算单费用3583.7元,合计54248.7元;泉水园维保费30960元、更换配件4451元、工程合同结算单费用3505.4元,合计38916.4元;万华里维保费77535元、更换配件14303元、工程合同结算单费用49389.3元,合计141227.3元;川水园维保费18900元、更换配件5148元、工程合同结算单费用22885.8元,合计46933.8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439415.8元为基数,自付款期限届满次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019年8月20日前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暂计至2020年1月9日为7484.68元);3.本案诉讼费由天津华厦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天津华厦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天津市宏盛海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为天津华厦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的8个小区提供智能化系统服务。天津市宏盛海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主张其提供服务的7个小区即畅水园项目、房地产大厦甲区及乙区1-3层项目、国际公寓项目、金融广场项目、涟水园项目、泉水园项目、万华里项目,均是在2019年12月31日撤场。川水园项目,天津市宏盛海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服务截止至2019年4月10日。天津市宏盛海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为天津华厦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提供服务的8个小区情况如下:一、畅水园2018年8月31日,天津市宏盛海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华厦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签订《智能化系统维修保养合同》,合同约定,天津华厦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将畅水园智能化系统交予天津市宏盛海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全面负责维修保养,委托服务期限为三年,自2018年9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维修保养费用每月每平方米0.05元,合同总金额255060元,天津华厦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每月30日支付一次维保费用。合同签订后,天津市宏盛海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日入场服务;庭审中,天津华厦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华厦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认可天津市宏盛海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对未支付维保费用的计算金额为63765元,同意支付更换配件费16006元、工程结算费2938.3元。二、川水园2016年8月31日,天津市宏盛海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华厦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签订《智能化系统维修保养合同》,合同约定,天津华厦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将川水园智能化系统交予天津市宏盛海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全面负责维修保养,委托服务期限为三年,自2016年9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维修保养费用每月每平方米0.05元,合同总金额291600元,天津华厦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每月30日支付一次维保费用。合同签订后,天津市宏盛海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日入场服务至2019年4月10日,双方提前终止协议;庭审中,天津华厦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天津华厦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同意支付2019年2月至4月的维保费用18900元、更换配件费5148元、工程结算费22885.8元。三、房地产大厦甲区及乙区1-3层2018年8月31日,天津市宏盛海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华厦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签订《智能化系统维修保养合同》,合同约定,天津华厦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将房地产大厦甲区及乙区1-3层智能化系统交予天津市宏盛海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全面负责维修保养,委托服务期限为三年,自2018年9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维修保养费用每月每平方米0.05元,合同总金额29970元,天津华厦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每月30日支付一次维保费用。合同签订后,天津市宏盛海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日入场服务;庭审中,天津华厦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天津华厦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认可天津市宏盛海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对未支付维保费用的计算金额为7492.5元,同意支付更换配件费765元。四、国际公寓2018年8月31日,天津市宏盛海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华厦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签订《智能化系统维修保养合同》,合同约定,天津华厦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将国际公寓小区智能化系统交予天津市宏盛海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全面负责维修保养,委托服务期限为三年,自2018年9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维修保养费用每月每平方米0.05元,合同总金额66600元,天津华厦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每月30日支付一次维保费用。合同签订后,天津市宏盛海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日入场服务;庭审中,天津华厦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天津华厦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认可天津市宏盛海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对未支付维保费用的计算金额为16650元,同意支付更换配件费2484元。五、金融广场大厦2018年8月31日,天津市宏盛海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华厦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签订《智能化系统维修保养合同》,合同约定,天津华厦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将金融广场大厦智能化系统交予天津市宏盛海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全面负责维修保养,委托服务期限为三年,自2018年9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维修保养费用每月每平方米0.05元,合同总金额28800元,天津华厦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每月30日支付一次维保费用。合同签订后,天津市宏盛海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日入场服务;庭审中,天津华厦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天津华厦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认可天津市宏盛海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对未支付维保费用的计算金额为7200元,同意支付工程结算费399.8元。六、涟水园2018年8月31日,天津市宏盛海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华厦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签订《智能化系统维修保养合同》,合同约定,天津华厦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将涟水园(含商业街)小区智能化系统交予天津市宏盛海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全面负责维修保养,委托服务期限为三年,自2018年9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维修保养费用每月每平方米0.05元,合同总金额138240元,天津华厦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每月30日支付一次维保费用。合同签订后,天津市宏盛海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日入场服务。庭审中,天津华厦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天津华厦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认可天津市宏盛海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对未支付维保费用的计算金额为34560元,更换费同意给付11342元,工程结算同意给付3583.7元。七、泉水园2018年8月31日,天津市宏盛海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华厦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签订《智能化系统维修保养合同》,合同约定,天津华厦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将泉水园小区智能化系统交予天津市宏盛海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全面负责维修保养,委托服务期限为三年,自2018年9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维修保养费用每月每平方米0.05元,合同总金额123840元,天津华厦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每月30日支付一次维保费用。合同签订后,天津市宏盛海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日入场服务。庭审中,天津华厦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天津华厦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认可天津市宏盛海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对未支付维保费用的计算金额为30960元,同意支付更换配件费3021元、工程结算费3505.4元。八、万华里2018年8月31日,天津市宏盛海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华厦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签订《智能化系统维修保养合同》,合同约定,天津华厦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将万华里小区智能化系统交予天津市宏盛海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全面负责维修保养,委托服务期限为三年,自2018年9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维修保养费用每月每平方米0.05元,合同总金额310140元,天津华厦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每月30日支付一次维保费用。合同签订后,天津市宏盛海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日入场服务。庭审中,天津华厦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天津华厦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认可天津市宏盛海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对未支付维保费用的计算金额为77535元,同意支付更换配件费9737元、工程结算费49389.3元。天津华厦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天津华厦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认为天津市宏盛海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服务存在瑕疵,2019年11月6日邮寄律师函时双方就解除合同了,因此其撤场时间应为2019年11月6日,维保费用应从其入场时计算至2019年11月6日,且服务期间不同意按照天津市宏盛海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对未支付维保费用的计算金额全额给付,更换配件费及工程结算款也有部分不同意给付。一审法院认为,天津市宏盛海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华厦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签订的8份《智能化系统维修保养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关于天津市宏盛海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天津华厦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表示其已寄交解除合同通知书,自通知书送达之日双方合同已解除,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采信的证据,天津市宏盛海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现已撤场,天津华厦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亦要求解除合同,天津市宏盛海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已无继续履行合同的事实基础,因此对于天津市宏盛海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关于天津市宏盛海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要求天津华厦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天津华厦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支付的各项维修保养费用的诉讼请求,法院评判意见如下:一、关于案涉8个小区的维修保养费用,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采信的证据,除川水园服务至2019年4月10日外,其他小区服务均至2019年12月31日,因此对于天津市宏盛海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主张的维修保养费用,均予支持,天津华厦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天津华厦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虽主张天津市宏盛海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维保工作存在瑕疵,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反驳意见,法院对天津华厦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天津华厦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反驳意见不予支持。二、关于案涉小区的更换配件费及工程结算费用,天津华厦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天津华厦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对天津市宏盛海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主张的房地产大厦服务合同、国际公寓服务合同、川水园服务合同发生的更换配件费及金融大厦、涟水园、泉水园、万华里、川水园工程结算费用均无异议,法院予以支持;天津华厦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天津华厦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同意支付畅水园的更换配件费用16006元,法院予以照准,天津市宏盛海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主张的畅水园的更换配件费用540元因无证据佐证,不予支持,天津市宏盛海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主张的畅水园的工程结算费用42787.3元,其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2938.30元,法院仅对该部分费用予以支持;天津市宏盛海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主张涟水园的更换配件费16105元,其提交的证据证明该项主张,天津华厦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天津华厦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虽对部分费用持有异议,但未提交证据佐证,法院对天津市宏盛海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该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天津市宏盛海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主张泉水园的更换配件费4451元,其提交的证据证明该项主张,天津华厦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天津华厦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虽对部分费用持有异议,但未提交证据佐证,法院对天津市宏盛海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该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天津市宏盛海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主张万华里的更换配件费14303元,其提交的证据证明该项主张,天津华厦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天津华厦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虽对部分费用持有异议,但未提交证据佐证,法院对天津市宏盛海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该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合上述评判意见,天津华厦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应给付天津市宏盛海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案涉8个小区维修保养费用257062.50元、更换配件费59262元、工程结算费用82702.3元,天津华厦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系天津华厦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的总公司,应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天津华厦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应与天津华厦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共同承担给付责任。关于天津市宏盛海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主张的利息问题,其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其向天津华厦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申报结算,但不能证明双方就结算结果达成一致,法院对天津市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天津华厦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被告天津华厦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天津市宏盛海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维修保养费用257062.50元、更换配件费59262元、工程结算费用82702.3元;二、驳回原告天津市宏盛海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3元,由原告天津市宏盛海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881元,由被告天津华厦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天津华厦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负担7122元。”二审期间,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本院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除川水园小区《智能化系统维修保养合同》外,其余七个小区的《智能化系统维修保养合同》的解除时间,及上诉人应支付维修保养费用的具体数额。上诉人主张因被上诉人维修服务存在重大瑕疵,依据双方签订的《智能化系统维修保养合同》,上诉人已向被上诉人送达解除合同通知,案涉合同(不包含川水园小区)应于2019年11月6日解除,进而应在上诉人应当支付的维修保养费用中扣减52925元。对此,上诉人未提供证据充分证明存在影响合同继续履行的政策调整及被上诉人在限期内未修复等合同约定解除的情形,且上诉人虽主张于2019年11月6日解除合同,但仍于2019年12月为被上诉人签署《智能化维保单位月度考评表》,结合被上诉人所述自2020年1月1日未能入场等情况,双方争议的《智能化系统维修保养合同》解除时间应为2019年12月31日。一审法院据此认定上诉人应当支付维修保养费用数额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综上所述,天津华厦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结果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123元,由上诉人天津华厦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吴文琦审判员  付平平审判员  李 亚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宫慧雪 更多数据:www.macrodatas.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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