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凤姣、郑博阳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2民初266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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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2民初26601号案件名称
董凤姣、郑博阳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董凤姣;郑博阳;李天保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准许撤诉用)(2021)陕0112民初26601号 原告:李天保,男,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告:郑博阳,男,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告:董凤姣,女,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原告李天保与被告郑博阳、董凤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原告李天保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天保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7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天保自行负担。 审 判 员 刘好梦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安南 1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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