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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凤姣、郑博阳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2民初266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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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2民初26601号
  • 案件名称

    董凤姣、郑博阳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董凤姣;郑博阳;李天保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准许撤诉用)(2021)陕0112民初26601号 原告:李天保,男,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告:郑博阳,男,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告:董凤姣,女,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原告李天保与被告郑博阳、董凤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原告李天保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天保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7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天保自行负担。  审  判  员    刘好梦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安南 1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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