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402执2389号申请执行人:高某,男,1978年4月2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被执行人:何某,女,1982年4月1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某与被执行人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高某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苏0402执238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仇慧星审判员 蔡闻世审判员 徐惜民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潘莉芸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