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新2701执保970号 申请人:徐海刚,男,1966年9月14日,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 被申请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华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北京路蓝天花苑14楼西户。 法定代表人:吴大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徐海刚与被申请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华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徐海刚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华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微信账户及支付宝账号283816.41元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确保案件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华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所有银行账户、微信账户及支付宝账号内的存款283816.41元。冻结存款期限为十二个月。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道朱力加尼丁 二O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莫日根>> 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