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602民初1772号原告:丹东闿安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振兴区人民路81号。法定代表人:马勇,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权世斌,辽宁鑫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克艰,男,196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丹东市元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伯特,辽宁文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啸,辽宁文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辽宁富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振安区金矿北路353号。法定代表人:陆忠良,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丹东闿安检测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克艰、辽宁富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检验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丹东闿安检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丹东闿安检测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孙玉秀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马 丽 来自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