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83执32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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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83执3257号案件名称
李某、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庄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李某;唐某;孙某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83执3257号申请执行人:李某,女,195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栗子房镇。身份证号码:2102251952××××××××。委托代理人:刁某,系庄河市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唐某,男,196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栗子房。身份证号码:2102831964××××××××。被执行人:孙某,男,1965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栗子房。身份证号码:2102251965××××××××。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唐某、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辽0283民初33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欠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1360元,执行费52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已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董瑜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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