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奢尚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6执费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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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6执费71号案件名称
浙江奢尚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浙江奢尚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浙06执费71号 被执行人:浙江奢尚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陶堰镇陶堰村1幢2-3楼、2幢、3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3500711329。 法定代表人:唐立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浙06民终459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执行浙江奢尚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缴纳案件诉讼费一案。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车辆、银行存款、金融证劵等相关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浙06执费7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执行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毛振宇 审判员王文龙 审判员毛巨波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沈利军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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