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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奢尚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6执费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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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06执费71号
  • 案件名称

    浙江奢尚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浙江奢尚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浙06执费71号 被执行人:浙江奢尚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陶堰镇陶堰村1幢2-3楼、2幢、3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3500711329。 法定代表人:唐立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浙06民终459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执行浙江奢尚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缴纳案件诉讼费一案。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车辆、银行存款、金融证劵等相关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浙06执费7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执行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毛振宇 审判员王文龙 审判员毛巨波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沈利军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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