敖林民事经济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902执恢472号之四

由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21/9/13 0:00:00在阜新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生效的敖林,其他案由执行实施案件。

案件信息

  • 案件编号

    (2021)辽0902执恢472号之四
  • 案件名称

    敖林民事经济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阜新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敖林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902执恢472号之四被执行人:敖林,男,其他,1957年12月17日生,住阜新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敖林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敖林在中国建设银行6227071460010577_156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67574.08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梁立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闫 鹏 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