茹明、丁军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683执恢10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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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683执恢1038号案件名称
茹明、丁军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嵊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茹明;丁军强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浙0683执恢1038号 申请执行人:茹明,男,198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 被执行人:丁军强,男,1971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茹明与被执行人丁军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长期执行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浙0683执恢1038号案件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提起诉讼。 如需申请恢复执行,应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二年内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过岸冰 审判员潘立锋 审判员龚中祥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屠晓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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