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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桦、鲜艳等潘良才、奎屯鑫源服务有限公司、奎屯金盛装璜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5执恢22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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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0105执恢228号之一
  • 案件名称

    郭桦、鲜艳等潘良才、奎屯鑫源服务有限公司、奎屯金盛装璜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郭桦;鲜艳;潘良才;奎屯鑫源服务有限公司;奎屯金盛装璜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民事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5执恢22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郭桦,女,195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        被执行人:鲜艳,女,197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奎屯市。        被执行人:潘良才,男,198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被执行人:奎屯鑫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奎屯市10-D区团结南路17号。        法定代表人:鲜艳,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奎屯金盛装璜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奎屯市10-D区团结南路17号。        法定代表人:鲜艳,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受理执行申请执行人郭桦与被执行人鲜艳、潘良才、奎屯鑫源服务有限公司、奎屯金盛装璜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郭桦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和解终结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郭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105执恢22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洁审判员    马生明审判员    地力夏提二O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博渊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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