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桦、鲜艳等潘良才、奎屯鑫源服务有限公司、奎屯金盛装璜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5执恢22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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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105执恢228号之一案件名称
郭桦、鲜艳等潘良才、奎屯鑫源服务有限公司、奎屯金盛装璜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郭桦;鲜艳;潘良才;奎屯鑫源服务有限公司;奎屯金盛装璜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5执恢22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郭桦,女,195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 被执行人:鲜艳,女,197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奎屯市。 被执行人:潘良才,男,198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被执行人:奎屯鑫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奎屯市10-D区团结南路17号。 法定代表人:鲜艳,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奎屯金盛装璜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奎屯市10-D区团结南路17号。 法定代表人:鲜艳,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受理执行申请执行人郭桦与被执行人鲜艳、潘良才、奎屯鑫源服务有限公司、奎屯金盛装璜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郭桦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和解终结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郭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105执恢22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洁审判员 马生明审判员 地力夏提二O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博渊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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