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金平、薛德平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526执恢23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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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26执恢231号之一案件名称
井金平、薛德平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蒲城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井金平;薛德平;薛德平;井金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蒲城县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蒲城县支行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526执恢23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蒲城县支行,驻所地:蒲城县。负责人尚融,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马青,陕西晨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薛德平,男,1958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 被执行人:井金平,女,1957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委托代理人:薛晓勇,男,1981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系薛德平,井金平之子。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蒲城县支行与薛德平、井金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蒲城县人民法院(2016)陕0526民初118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薛德平、井金平应履行案款804520.5元及利息(利息未计算)、案件受理费5953元,并向本院缴纳执行费10445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薛德平、井金平所有的位于蒲城县XX镇XX号房产,但因二被执行人身体患病,该房产不宜启动拍卖措施。经本院向银行、不动产、工商、证券、车辆等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薛德平、井金平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薛德平、井金平的银行账户、互联网金融账户予以冻结,并将其纳入失信名单及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蒲城县支行,其对执行情况无异议,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该案件执行标的为804520.5元及利息(利息未计算),本次执行实现债权数额为0元,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予以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李 晓 刚审 判 员 李 更 生审 判 员 米 展 龙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田 燕 子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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