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3127执487号申请执行人张全华,男,1958年10月21日出生,土家族,住永顺县。被执行人李金奎,男,1986年7月3日出生,土家族,住永顺县。被执行人李治华,男,1962年9月1日出生,土家族,住永顺县。被执行人王纪英,女,1964年5月22日出生,土家族,住永顺县。本院受理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张全华与被执行人李金奎、李治华、王纪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的(2021)湘3127民初2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金奎、李治华、王纪英没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张全华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给被执行人李金奎、李治华、王纪英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6月4日发起总对总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李金奎、李治华、王纪英的银行存款、理财产品、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于2021年6月4日到永顺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查询了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于2021年6月4日到永顺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于2021年6月17日到被执行人户籍地进行传统查询,经上述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李金奎、李治华、王纪英名下有少量银行存款被另案冻结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2021年6月24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李金奎、李治华、王纪英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上公布。2021年9月2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张全华,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2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0000元,案件受理费25元,已执行到位0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田正友审 判 员 张彩虹审 判 员 全 英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杨晓蓉书 记 员 向 钦附相关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