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启华与肖家奎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2426执恢2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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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2426执恢245号案件名称
郑启华与肖家奎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安图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郑启华;肖家奎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21)吉2426执恢245号郑启华:肖家奎:申请执行人郑启华与被执行人肖家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安图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8日作出的(2016)吉2426民初4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郑启华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标的16,689.2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肖家奎送达了恢复执行通知书,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提取被执行人肖家奎在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安图管理部账号内余额16,689.2元,该款已支付申请执行人郑启华。安图县人民法院(2016)吉2426民初48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肖家奎的义务已部分履行完毕。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五条规定,通知如下:安图县人民法院(2021)吉2426执恢245号案件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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