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西玲、熊莲娣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2执12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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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22执1239号案件名称
李西玲、熊莲娣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城固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李西玲;熊莲娣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城 固 县 人 民 法 院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722执1239号 申请执行人:熊某某,女,汉族,住陕西省城固县。被执行人:李某某,女,汉族,住陕西省城固县。申请执行人熊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作出的(2021)陕0722民初46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告李某某于2021年7月16日前,向原告熊某某偿还借款本息共计40000元。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未将借款偿还到申请执行人名下,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消令等执行文书。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及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措施。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查明的被执行人开立的银行账户依法采取了冻结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李某某社保工资也被另案冻结,名下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待其执结完毕后,即可恢复本案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7日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经合议庭合议后认为,该案件无法在短期内执结完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城固县人民法院(2021)陕0722执123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蒋龙图 审 判 员 徐 烈审 判 员 李 琳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鲁荣立 书 记 员 冯 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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