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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震、李春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422执784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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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422执784号之二
  • 案件名称

    王震、李春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三原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王震;李春有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422执78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男,汉族。被执行人:管艳,女,汉族。被执行人:李春有,男,汉族。王**申请执行管艳、李春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21)陕0422民初1378号民事调解书,2021年6月10日立案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共计履行案件款104200元,申请人已领取,并同意剩余案件款自被执行人管艳的工资收入中逐月冻结、扣划,后申请人同意案件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21)陕0422执78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枫审判员 任宏伟审判员 林长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轩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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