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震、李春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422执784号之二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422执784号之二案件名称
王震、李春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三原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王震;李春有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422执78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男,汉族。被执行人:管艳,女,汉族。被执行人:李春有,男,汉族。王**申请执行管艳、李春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21)陕0422民初1378号民事调解书,2021年6月10日立案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共计履行案件款104200元,申请人已领取,并同意剩余案件款自被执行人管艳的工资收入中逐月冻结、扣划,后申请人同意案件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21)陕0422执78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枫审判员 任宏伟审判员 林长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轩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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