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与张静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05执5744号

由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2021/9/6 0:00:00在长沙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生效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张静,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案件。

案件信息

  • 案件编号

    (2021)湘0105执5744号
  •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与张静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沙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张静
  • 案件缘由

    信用卡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05执5744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滨江新城茶子山东路102号。负责人陈凌云。被执行人张静,女,汉族,1969年05月23日出生,住长沙市雨花区。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静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湘0105民初8765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静存款人民币19000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张静收入人民币19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余志顺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 助理  邱 巍代理书记员  曾 胜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