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华日空调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弘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204执恢1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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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204执恢129号案件名称
哈尔滨华日空调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弘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哈尔滨华日空调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弘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204执恢129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华日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法定代表人:陈成喜,董事长。委托执行代理人:冯晓宇,吉林证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吉林省弘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法定代表人:刘振辉,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华日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弘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经司法拍卖程序,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华日空调工程有限公司已实现债权2457865.00元,现被执行人吉林省弘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执行,符合法定的结案条件,可作执行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吉0204执恢12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柏森审判员 邱连彭审判员 林程程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望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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