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秦交龙、裘丽萍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0602民初8447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0602民初8447号
  • 案件名称

    秦交龙、裘丽萍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绍兴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秦交龙;裘丽萍;汪国炎;何国娟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0602民初8447号 原告:秦交龙,男,197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建新,绍兴市越城区同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裘丽萍,女,1971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 被告:汪国炎,男,1970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 被告:何国娟,女,197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 原告秦交龙与被告裘丽萍、汪国炎、何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交龙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秦交龙负担。 审判员何敏敏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寿雯婷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