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交龙、裘丽萍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0602民初84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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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602民初8447号案件名称
秦交龙、裘丽萍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绍兴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秦交龙;裘丽萍;汪国炎;何国娟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0602民初8447号 原告:秦交龙,男,197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建新,绍兴市越城区同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裘丽萍,女,1971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 被告:汪国炎,男,1970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 被告:何国娟,女,197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 原告秦交龙与被告裘丽萍、汪国炎、何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交龙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秦交龙负担。 审判员何敏敏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寿雯婷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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