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龙庆、罗涛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330执33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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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330执3303号案件名称
何龙庆、罗涛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习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习水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何龙庆;罗涛;罗庆梅;何方翠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习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330执3303号被执行人:何龙庆,男,1974年2月28日出生,住习水县;被执行人:罗涛,男,1985年6月15日出生,住习水县;被执行人:罗庆梅,女,1969年1月14日出生,住习水县;被执行人:何方翠,女,1988年11月29日出生,住习水县。本院执行何龙庆、罗涛、罗庆梅、何方翠罚金一案,执行标的分别为50000元、30000元、5000元、5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罗涛在服刑期间已缴纳,罗庆梅、何方翠经本院通知后主动缴纳。何龙庆现仍在服刑过程中,暂无可供财产执行,待其刑满释放有财产可执行时,再予以追缴。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吴相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袁壁野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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