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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禧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郑超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04民初130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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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04民初13086号
  • 案件名称

    湖南禧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郑超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沙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湖南禧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郑超洋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㈤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4民初13086号原告湖南禧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朝阳街道车站中路159号凯通国际城10栋24020。法定代表人周港。被告郑超洋,男,199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原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禧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郑超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禧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禧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禧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4元,减半收取32元,由原告湖南禧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吕 鸣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叶胜眉书 记 员  徐 莹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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