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辉、刘美优等股权转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04民初148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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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04民初14810号案件名称
李辉、刘美优等股权转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李辉;刘美优;王彦力;湖南蝶变医疗美容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股权转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4民初14810号原告:李辉,女,1995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鼎彧,上海市海华永泰(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昌先鹏,上海市海华永泰(长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刘美优,女,199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桂东县。被告:王彦力,女,1991年12月7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源区。被告:湖南蝶变医疗美容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望城坡街道桐梓坡西路98号金谷大厦803房。法定代表人:刘美优。原告李辉诉被告刘美优、王彦力、湖南蝶变医疗美容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李辉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自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辉撤回对被告刘美优、王彦力、湖南蝶变医疗美容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李辉负担。审 判 员 杨 玮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宋晓玲书 记 员 曹 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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