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升月与上海奉贤大众宸彰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20民初188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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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20民初18822号案件名称
鲁升月与上海奉贤大众宸彰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鲁升月;上海奉贤大众宸彰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20民初18822号原告:鲁升月,女,1968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湘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国,上海逾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奉贤大众宸彰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负责人:胡祝俊。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负责人:龙保勇。原告鲁升月与被告上海奉贤大众宸彰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原告鲁升月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明确不予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撤诉处理。现原告明确不予交纳案件受理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鲁升月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盛 庆法官助理 孙笑静书 记 员 陈 晨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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