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726民初2330号原告:绵阳市馨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临园路东段2号顺河公寓二期。法定代表人:姜小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杰,四川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海涛,男,1977年7月19日出生,羌族,住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原告绵阳市馨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海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绵阳市馨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绵阳市馨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自愿行为,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绵阳市馨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绵阳市馨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厚全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唐 静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726民初2330号原告:绵阳市馨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临园路东段2号顺河公寓二期。法定代表人:姜小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杰,四川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海涛,男,1977年7月19日出生,羌族,住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原告绵阳市馨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海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绵阳市馨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绵阳市馨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自愿行为,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绵阳市馨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绵阳市馨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厚全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唐 静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