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雪松与陈星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0117执42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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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7执4209号案件名称
陆雪松与陈星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陆雪松;陈星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沪0117执4209号申请执行人:陆雪松,男,1989年12月19日生,满族,住吉林省松原市。被执行人:陈星,女,1997年8月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原告陆雪松与被告陈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作出(2021)沪0117民初460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陆雪松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返还借款31,500元。本院立案受理后,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地址,依法于2021年7月1日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向被执行人陈星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邮局以“收件人名址有误”退回。经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做了公告送达。执行中,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相关银行账户,但均余额不足。本次冻结期限一年。对上述银行存款的冻结,待期满前第30日,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提出续冻申请,届时,由本院办理续冻手续。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名下查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陈星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对其发出了限制消费令。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付款义务,本院应当予以执行,本院也依法采取了法律规定的相关执行措施。现因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暂无条件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金 贤审 判 员 崔 宁审 判 员 孙文华法官助理 何 骏书 记 员 戴家瑶附:相关法律条文无法律条文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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